什么是動產質權
動產質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轉給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出現時,債權人享有就質押給債權人的動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動產質權法律關系的當事人為出質人和質權人,客體為質押財產。出質人指為擔保債的履行而提供質押財產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質權人指接受質押擔保的債權人。質押財產指出質人提供的用于擔保債務履行的特定的物。比如,甲向乙借款200萬元人民幣,為保證按時償還借款,將自己的珠寶質押給乙。在這個法律關系中,甲既是債務人,又是出質人;乙既是債權人,又是質權人;珠寶是質押財產。有時,提供質押財產的人并非債務人,而是主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該第三人就是出質人。比如甲向乙借款,丙將自己的珠寶質押給乙,作為甲向乙履行債務的擔保。該種情況,丙為出質人,乙為質權人。 質權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動產質權是在他人的財產上設立的物權。動產質權是在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動產上設定的擔保物權,因此屬于他物權。質權的標的可以是債務人自己的財產,也可以是第三人的財產,債權人沒有必要在自己所有的財產上為擔保自己的債權設定質權。
(二)動產質權由債權人占有質物為生效條件。質權是以質權人占有質物為條件的,質權人只有占有質物才享有質權,移轉質物的占有是質權與抵押權的根本區別。因此,出質人須將質物交付質權人占有,質權人才能取得質權。
(三)動產質權是就質物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由于動產質權的設定是以擔保特定債權的實現為目的,因此,當債務履行期屆滿而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出現債務人與債權人約定實現質權的情形時,質權人有權就質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質物的價款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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