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定責期限
依據《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
第五十九條交通警察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七日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破獲案件后七日內,需要檢驗、鑒定的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三日內,向交通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提交“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調查報告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的基本情況;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三)交通事故的證據、檢驗、鑒定結論;
(四)交通事故成因分析;
(五)當事人的責任。
因交通事故當事人處于搶救狀態無法取證,而現有證據不足以判明案件事實等特殊原因,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中止交通事故認定,提交“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的時間相應順延。當中止認定的原因消失后,應當及時提交“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
第六十條交通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應當在二日內對“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進行審核;對復雜、疑難案件,交通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應當組織專家小組研究,就以下內容進行審核:
(一)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調查取證是否全面、及時、合法;
(二)對當事人行為的認定有無證據;
(三)適用程序是否合法;
(四)適用法律、法規是否準確;
(五)當事人的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是否成立,責任認定是否符合認定規則。
審核發現問題的,應當限期由承辦人補充、修改。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原則
1、當事人有違章行為。
即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有違犯道路交通法規的行為,也就是俗稱的違章行為。如不存在違章行為,就不屬于交通事故。
2、違章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交通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有因果關系的,要負相應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系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3、當事人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的大小,認定當事人應負交通事故責任的大小。
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為的一方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的,兩方負同等責任。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據各自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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