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1996年12月31日前企業發生因工傷亡事故,造成職工人身傷害和職業病已統計登記在市勞動局職業安全衛生監察處的,分別先到市和區、縣勞動局勞動鑒定委員會進行傷殘等級評定,評上等級的,于1998年3月1日起到市勞動局職業安全衛生監察處領取《工傷證》。
二、1996年10月1日后至本辦法發布之日前的工傷認定,符合工傷認定范圍的,由企業參照本辦法執行,并將有關資料在1998年3月1日前,報送市勞動局職業安全衛生監察處,經確認后補發《工傷證》。
三、凡領到《工傷證》的職工,持證到勞動行政部門勞動鑒定委員會進行傷殘等級評定,各局(總公司)所屬企業和計劃單列企業到市勞動局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辦理;其余各企業到各區、縣勞動局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辦理。
《工傷認定辦法》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我局職業安全衛生監察處。
附件:北京市企業勞動者工傷認定辦法(試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工傷保險制度的改革,保障企業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第三條工傷認定是保障勞動者發生工傷或患職業病后能及時得到工傷保險待遇的前提條件。勞動者經工傷認定后,方有資格評殘和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四條市勞動局是工傷認定的主管機關。區、縣勞動局職業安全衛生監察機構負責轄區內企業的勞動者工傷認定工作;市勞動局職業安全衛生監察機構負責直接監察的企業的勞動者工傷認定工作。
第二章工傷認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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