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同審判組織量刑不同。
由于獨任審判員、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的不同,對同類案件甚至是同一案件,不同的司法主體可能作出不同的判決。同一犯罪不同審級、審判程序量刑不同,而同類犯罪則會懸殊更大。
2、不同地區量刑不同。
例如,同是盜竊一定數額,有的地方判1年,有的地方判2年,還有的法院則免予處罰。量刑的地區差別主要與經濟發達程度有關,一般而言,經濟發達地區,對同一犯罪處罰較落后地區要輕,這不僅體現在經濟犯罪中,而且體現在危害社會治安犯罪中。
3、不同時期量刑不同。
在階段性嚴打斗爭高峰期,為了“突出嚴打聲勢”,刑罰往往被普遍加重,量刑不均衡更加突出;即使非嚴打時期,對一般案件與備受媒體和公眾關注的案件也輕重各異。
4、不同犯罪主體量刑不同。
尤其是涉及被告人較多的團伙犯罪,主從犯之間的量刑差別幅度該有多大,實踐中較難掌握。如一起被告人作用相差不大的盜竊案件,對主犯判10年,對從犯分別判5年、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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