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與姓名權有什么聯系嗎
商標的構成要素包括文字、字母等形象化標識,姓名只能由文字、字母這一形象化標識構成,而且商標和姓名均有區別功能,兩者在構成要素和功能上的重合為商標與姓名發生權利沖突提供了客觀可能;另一方面,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姓名特別是名人姓名的商業利用價值逐漸顯現出來,經濟生活中“傍名人”現象隨之出現。
將名人姓名用于商標注冊是否會侵犯名人合法的在先姓名權,關鍵是看商標權的獲得或行使是否影響或妨害名人姓名權的行使,重點考量是否侵犯名人的人格利益和財產利益。
人格利益是滿足主體精神活動的利益,人格利益的保護是通過對人格權的保護體現的。人格權是主體維護人格尊嚴、人格獨立、人格自由、人格平等的權利,蘊含在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民事權利中。
姓名權是一項具體的人格權。侵害姓名權除行為人實施了干涉、盜用、假冒他人姓名的行為外,客觀上還應當具有造成他人人格利益受損的事實。將他人姓名用于商標注冊,只要沒有損害他人人格利益,法律不應該禁止。物質利益也稱財產利益,是主體維持其生活、生產和參加其他社會活動的利益。
在現代社會,名人姓名的商業價值已經顯現出來,在這一點上,姓名和商標類似,都具有認知、品質保證和廣告的功能。從這個角度分析,未經名人同意將其姓名申請注冊為商標標識,可能發生商標權與姓名權之間的權利沖突,從而侵犯名人的財產利益。
在商標法上,無論是注冊原則還是使用原則,商標保護的出發點都是防止混淆。判定知識產權之間或者知識產權與其他權利之間是否發生權利沖突的原則或標準之一,即權利之間是否發生混淆。
商標法上的混淆是指已經或者可能對商品或者服務來源及有關方面發生的誤認,這種誤認只能發生在經營者之間,只有不同的經營者之間才能發生誤認,引起混淆。
使用名人姓名注冊商標,只要不足以影響名人財產利益的損失,不會發生權利沖突。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確定是否足以造成名人財產利益的損失:一是考慮名人姓名商標使用在何種商品或服務上;二是考慮名人姓名商業化利用的現狀;三是考慮商標中的文字與名人之間的關聯度。
綜上所述,將名人姓名用于商標注冊,引起商標權和姓名權權利沖突主要發生在4種情況:一是對名人的人格利益產生不利影響;二是將名人姓名商標使用在與名人的職業、工作相關的領域;三是名人已經對其姓名商業化利用;四是將名人姓名與名人肖像結合作為商標標識申請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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