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的處理方法怎么規定
合同的效力待定是合同的效力存在瑕疵的一種狀態,效力待定的合同既不是有效的,又不是無效的,它的效力還處于一種不確定的狀態。那么對于效力待定合同要如何處理呢?
1、追認,合同生效。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若想使合同具有效力,要經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認。在沒有經過追認前,該合同雖然成立,但是并沒有實際生效。所謂追認是指法定代理人明確無誤的表示,同意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他人簽訂的合同。這種同意是一種單方意思表示,無需合同的相對人同意即可發生效力,這里需要強調的是,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應當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并且應當為合同的相對人所了解才能產生效力。
2、撤銷,合同不生效。這里的撤銷權是指合同的相對人在法定代理人追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合同之前,撤銷自己對限制民事行為人所作的意思表示。但是相對人撤銷這類合同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撤銷的意思表示,必須法定代理人追認之前作出的,對于法定代理人已經追認的合同相對人不得撤銷。
2、只有善意的相對人,才可以作出撤銷合同的行為。
3、相對人作出撤銷的意思表示時,應當用通知的方式作出,任何默示的方式都不構成對此類合同的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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