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避免夫妻一方的財產權受到損害,懲戒不當得利的一方,新《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
為了增加審判的可操作性,《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又規定:“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對制裁措施作了具體的規定:“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同時,《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1000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15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并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總之,修改后的《婚姻法》與《民事訴訟法》結合起來,加大了對惡意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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