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損失的適用原則:
1、全部賠償原則
全部賠償原則是指侵權行為加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大小,應當以其行為造成的實際的財產損失大小為依據全部予以賠償。
適用全部賠償原則注意的問題:
第一,確定損害賠償數額即責任的大小,只能以實際損害為標準,全部予以賠償。在一般情況下,要特別注意不能以加害人的過錯程度的輕重作為損害賠償數額的依據,也不能根據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大小作為依據,只能以財產的實際損失和精神利益的實際損害作為賠償責任大小的標準。
第二,全部賠償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在財產損害中,直接損失是現有財產的減少,間接損失是可得利益的喪失;在人身傷害中,醫治傷害所支出的醫藥費等費用,是直接損失,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則是間接損失;在精神損害中,為恢復權利而支出的費用,是直接損失,因精神損害而少收入的利益,則是間接損失。全部賠償原則要求損害賠償不僅要賠償直接損失,而且對確定的間接損失也要予以賠償。
第三,全部賠償應當包括對受害人為恢復權利,減少損害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損失的賠償。訴訟費用的支出,應當說是為恢復權利的必要支出。法律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一方負擔,體現了全部賠償原則的要求。
第四,全部賠償所賠償的只能是合理的損失,不合理的損失不應予以賠償。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6條-81條都是關于人身傷害賠償范圍的規定,如“沒有轉院證明、未經醫務部門的批準,另找醫院治療及擅自購買藥品的,其費用原則上不予賠償”,視為不合理開支。
2、財產賠償原則
財產賠償原則,是指侵權行為無論是造成財產損害、人身損害還是精神損害均以財產賠償作為唯一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為之。
對于人身傷害,第一,不能用同態復仇的方式進行補償;其次,不能以金錢計算其價值,既不能用金錢計算出受害人損傷器官的價格,也無法用金錢補償人身傷害的本身;再次,對人身傷害如致死、致傷、致殘,應以財產的方式補償因醫治傷害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損失多少財產,就應當賠償多少財產。
對于精神損害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以財產賠償為之。純粹的精神利益損害和精神痛苦,也只能以財產的方式予以賠償,沒有其他更合適的救濟方法。
3、損益相抵原則
損益相抵原則,亦稱損益同銷原則,是賠償權利人基于發生損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者,應由損害額內扣除利益,而由賠償義務人就差額予以賠償的確定賠償責任范圍的原則。
4、過失相抵原則
過失相抵原則,是在損害賠償之債中,由于混合過錯的成立,而減輕加害人賠償責任的原則。《民法通則》第131條有明確規定“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5、衡-平原則
衡-平原則就是考慮當事人經濟狀況的原則,基于公平、合理、正義,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糾正不公平的后果。
注意的問題:第一,適用衡-平原則前提必須是已確定賠償責任構成,在此基礎上確定賠償責任大小時,適用這一原則;第二,衡-平原則的適用順序,應當在適用前四個原則之后;第三,適用衡-平原則應綜合考慮各種因素,考慮最多的是當事人的經濟狀況。其它有如社會風俗、習慣、輿論、當事人身份、特殊需求等等;第四,適用衡-平原則,應當為加害人及其家屬留下必要的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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