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的混同效力如何
債權債務的混同,由債權或債務的承受而產生。其承受包括概括承受與特-定承受二種。概括承受是發生混同的主要原因。
混同,是指債權與債務同歸于一人,致使合同關系歸于消滅的事實。混同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混同包括三種情形:所有權與他物權歸屬于同一人;債權與債務歸屬于同一人;主債務與保證債務歸屬于同一人。狹義的混同僅指債權與債務歸屬于同一人。通常所說的混同僅指狹義的混同而言。
債權債務的混同,由債權或債務的承受而產生。其承受包括概括承受與特-定承受二種。概括承受是發生混同的主要原因。如企業合并,合并前的兩個企業之間有債權債務時,企業合并后,債權債務因同歸一個企業而消滅。再如,債權人繼承債務人,債務人繼承債權人或第三人繼承債權人和債務人,債權債務因同歸一個人而消滅。由特-定承受而發生的混同,系指債務人由債權人受讓債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的債務。
混同的效力為絕對地消滅債權債務及由合同關系所生的從債權的從債務。合同法規定,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因此,合同債權為第三人權利的標的,則債權不得因混同而消滅。如合同債權為他人質權的標的,則此合同債權不得因混同而消滅,否則有損于質權人的利益。此外,法律有例外規定的,債權不得因混同而消滅。
現實中,應避免債權債務混同的濫用,因債權債務混同而導致第三人權益受損的,第三人可以請求賠償或恢復原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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