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車禍受傷賠償標準
車禍受傷賠償標準一般依據受傷的程序而定,所以受害人一般要進行作死的鑒定,等傷殘鑒定結果出來后,就能確定賠償的標準。
車禍受傷的賠償項目包括以下幾種:
醫療費
(掛號費、醫藥費、檢查費、住院費、其他)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誤工費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護理費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動報酬標準計算。
交通費
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最好在票面給予注明;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住宿費
指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受害人以及參加處理交通事故的當事人親屬在去往醫院進行診療、轉院、以及處理交通事故相關事宜的過程種所發生的住宿費用,由賠償義務人按照一定的標準對該項費用進行一定程度的賠償。(住宿費不包括受害人住院支出的床位費)
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根據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的,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極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原則按照國家公務人員出差標準)
二、車禍財產損失賠償標準
因車禍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當修復,不能修復的,折價賠償。牲畜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折價賠償。
1、修復。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進行修復,恢復原狀。修復以就地修復為主,盡量恢復原來狀態,即在功能上、形態上、價值上沒有太大變化。
2、折價賠償。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沒有修復的可能,需要折價賠償。折價時應計算出原物的價值,原物的新舊市場價以及殘存價值等因素進行折價賠償。
3、牲畜受傷但沒有失去使用價值的,應就地治療為主;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經有關部門評估鑒定,折價賠償。
4、實物賠償。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用種類、質量相同或相近的實物進行賠償。
因車禍造成的其他財產損失賠償。通常包括停運損失、貶值損失等。對交通事故中被損壞的車輛的停運損失1999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中規定,如果受害車輛與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賠償。
三、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不理由的情形
民事權利依內容為標準可以分出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對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予以賠償。主要包括:
1、墊付搶救費用;
2、死亡傷殘賠償;
3、醫療費用賠償;
4、財產損失賠償。
其中,搶救費用、死亡傷殘賠償和醫療費用的賠償屬于對受害人的人身權利的賠償,財產損失賠償是對財產權利的賠償。
在下列情況發生時,保險公司可以主張全部或者部分的免除責任:
1、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時,保險公司免除全部的賠償責任。
2、交通事故造成的本車人員、被保險人的,保險公司不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3、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醉酒,保險公司免除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
4、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保險公司免除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
5、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免除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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