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個股東公司財產混同是如何的,我們首先要了解公司的賬目不清,就是最好的證據。應該由公司或股東自己舉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而公司則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這是公司法律制度的基石。而一人公司只有一個自然人或者法人作為股東,股東不能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和監督和約束機制,極易利用其控制地位,混淆公司財產和股東個人財產,因此我國公司法規定了比普通公司更為嚴格的財務制度和追責制度,設定一旦一人股東舉證證明不了自己的財產與公司的財產是獨立的,即應當承擔責任。本案中作為**公司唯一股東的全昆公司使用**公司采購的貨物,財務報表混淆不清,因此應當對其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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