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及時公正解決勞動爭議
12月29日上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在隨后的新聞發布會上對其進行了解讀,稱這次立法在及時、公正解決勞動爭議,給勞動爭議當事人雙方提供方便和快捷的處理機制等方面下了很大工夫。 李援表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釋義:第15條
第十五條 【申請仲裁】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關聯法規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1條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釋義:第5條
第五條 【勞動爭議處理的基本程序】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條文注釋 ...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釋義:第16條
第十六條 【支付令】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條文注釋 人民法院的支付令是人民法院對拒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當事人所采取的一種督...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釋義:第6條
第六條 【舉證責任】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條文注釋 本款是有關提供證據的規定,有兩層含義:一是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即不管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釋義:第7條
第七條【勞動爭議處理的代表人制度】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舉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或者訴訟活動。 條文注釋 本條對共同爭議的處理作了規定。 共同爭議由于多個人的爭議標的相同,訴求一致,將其合并審理,既可以大大節省時間,又可以節省大量精力。...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釋義:第17條
第十七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和適應實際需要的原則設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市、縣設立;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區、縣設立。直轄市、設區的市也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條文注...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釋義:第9條
第九條 【勞動監察】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條文注釋 本條規定對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規定了另一種解決渠道。 這一規定對那些對勞...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釋義:第18條
第十八條 【制定仲裁規則及指導勞動爭議仲裁工作】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制定仲裁規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勞動爭議仲裁工作進行指導。 關聯法規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40條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釋義:第19條
?第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及職責】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 (二)受理勞動爭議案件; (三)討...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釋義:第11條
第十一條 【擔任調解員的條件】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聯系群眾、熱心調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擔任。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釋義:第12條
第十二條 【調解申請】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 關聯法規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第14條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釋義:第2條
第二條 【調整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釋義:第22條
第二十二條 【仲裁案件當事人】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條文注釋 根據本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當事人的認定有兩種情況: 一是雙方當事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釋義:第23條
第二十三條 【仲裁案件第三人】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活動或者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活動。 關聯法規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2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11條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釋義:第14條
第十四條【調解協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條文注釋 本條對...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釋義:第49條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申請撤銷終局裁決】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釋義:第26條
第二十六條 【仲裁公開】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條文注釋 國家秘密,所謂國家秘密是指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情的事項。保守國家秘密是中國公民的基本義務之一。 ...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釋義:第40條
第四十條 【仲裁庭審筆錄】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記錄該申請。筆錄由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釋義:第27條
第二十七條 【仲裁時效】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釋義:第51條
第五十一條 【生效調解書、裁決書的執行】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條文注釋 本條對勞動爭議調解書、裁決書的履行和執行作了規...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釋義:第28條
第二十八條 【仲裁申請】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釋義:第42條
第四十二條 【仲裁庭調解】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釋義:第52條
第五十二條 【事業單位勞動爭議的處理】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與本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依照本法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條文注釋 事業單位與聘用人員之間勞動爭議的處理一直是一個爭議問題,政府部門之間對此各持一詞,未能形成一致意見。本條規定對這...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釋義:第30條
第三十條 【仲裁申請送達與仲裁答辯書的提供】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釋義:第31條
第三十一條 【仲裁庭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簡單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員獨任仲裁。 關聯法規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6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若干問題解釋》第12條 ...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釋義:第36條
第三十六條 【視為撤回仲裁裁決和缺席裁決】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關聯法規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6條 ...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釋義:第47條
第四十七條 【終局裁決】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釋義:第37條
第三十七條 【鑒定】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鑒定機構鑒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無法達成約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機構鑒定。 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鑒定機構應當派鑒定人參加開庭。當事人經仲裁庭許可,可以向鑒定人提問。 條文注釋 勞...
英雄烈士保護法
2018-04-27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3年修正)
1970-01-0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2012-12-28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1999修訂)
1999-12-25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關于修改2002年6月7日在圣彼得堡(俄羅斯聯邦)簽署的<上海合作組織憲章>的議定書》的決定
2006-12-29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決定
2002-10-28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1996-05-1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確認1955年至1965年期間授予的軍官軍銜的決定
1988-07-07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1958-01-09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199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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