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條件是什么
來源:互聯網發表時間:2020年03月03日瀏覽:6269?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5人以上(含5人)為發起人,其中必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公司住所是確定公司登記注冊級別管轄、訴訟文書送達、債務履行地點、法院管轄及法律適用等法律事項的依據。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個,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公司住所的變更,須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應當采取募集設立方式。但是,我國目前暫不允許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設立方式,而應采用先發起設立,后公開發行股票的做法。
(二)發起人認繳和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以募集方式設立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其股本總額不得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 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繳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資本。
(三)股份發行及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這里的發行一詞有以下兩種含義: 1、就發起設立方式而言,發行是指發起人不公開的認足全部股份,籌集設立公司所需要的資本。 2、就募集設立方式而言,發行是指發起人認足不少于公司設立所需股份總數的35%的股份并由發起人向不特定人發出認購股份的要約邀請、要約或單方面表示招募股份的意思。 發起人必須依照規定申報設立文件,并承擔公司籌辦事務。
(四)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經創立大會通過
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法律文件,發起人應當根據《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或《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及相關規定的要求,起草制定章程草案。章程草案須提交創立大會表決通過。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的,須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公司章程(草案)。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擬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依照工商登記的有關規定確立公司名稱,并建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總經理等公司的組織機構。 企業名稱應當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擬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以投資入股、購買、租賃等方式取得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并具備與其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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