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審判員:
(致使受害人李某重傷的)魏俠故意傷害一案,將行兇者繩之以法,追究其民事賠償責任,是被害人的強烈要求和愿望,為實現這一目的,受害人李某向揚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揚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所為其刑事訴訟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我們受北京市雨仁(揚州)律師事務所指派,出庭指控犯罪并依法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為嚴懲刑事犯罪、維護受害人合法權益,現發表如下代理意見,希望法庭予以采納。
一、刑事責任部份
(一)、同意公訴機關以故意傷害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公訴意見。
(二)、建議對被告人在7年至10年范圍內量刑
根據魏俠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我們認為被告人故意傷害他人,手段殘忍,主觀惡性大,社會危害性極大,請求從重(7年至10年)判決。
1、被告人故意傷害犯罪致人重傷,事實清楚。為了傷到被害人要害,被告人有預謀地、用事先購買好的硫酸液體,采用特別殘忍手段、朝被害人頭部潑灑、,造成被害人頭部、臉部、腿部等處燒傷,致其較嚴重殘疾(重傷);
2、被告人的犯罪后果很嚴重。被害人即使經過醫院救治,醫院診斷結果顯示被害人的傷情還是很嚴重:額頭頂部頭皮缺損、面部塊狀瘢痕、容貌毀損嚴重。
3、被告人無視受害人及其家屬存在,沒有經濟賠償行為,也未支付任何醫藥費給被害人,被告人對被害人無認罪表示,無道歉或悔罪表示。
二、刑事附帶民事賠償部分
在民事賠償部分,因被告人行為造成原告人多次進行住院治療,產生醫療費用及相應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應依法予以賠償,鑒于被告人的行為導致原告人原本美麗的容貌遭到嚴重毀損,被告人也一直未對原告進行任何賠償,對其行為沒有悔改表現,請求對其依法從重處罰。
上述代理意見,請法庭采納
代理人:董強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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