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是保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重要力量,而軍人執行的任務往往與軍事利益、國家利益和人民利益密切關聯,因此,軍人執行職務任務是受到法律保護的,更是所有人應該積極配合和支持的,那么,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怎么認定呢?
一、區分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與非罪的界限
1、要看行為人主觀上有無故意阻撓軍人執行職務的目的。如果屬于對軍人發牢騷、講怪話、態度生硬,或者僅有一般嘲諷、辱罵,甚至輕微的頂撞行為,行為人并不希望對方停止、變更、放棄執行職務結果發生的,不應以犯罪論處;
2、看客觀上行為人是否實施了暴力、威脅手段,是否因此發生了軍人停止、放棄、變更執行職務或無法執行職務的后果。如果行為人雖然實施了某種阻撓行為,但只是軍人正常執行職務,或者對方雖然出現了停止、放棄、變更執行職務或者無法執行職務的結果,但與行為人的行為并無必然的因果關系,也不應以犯罪論處。
二、從一重罪處斷原則
因使用暴力方法犯本罪,致使軍人重傷、死亡的,或者犯本罪時搶奪、搶劫軍人槍支及其他武器裝備的,應當按想象競合犯處罰原則處理,即對行為人從一重罪處斷。
走私人員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邊防軍人依法緝私的,應對行為人按走私罪與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數罪處罰。
三、區分本罪與妨害公務罪的界限
兩罪在主觀心理狀態方面是相同的,都是基于故意;在客觀方面都是以暴力和威脅方法為犯罪手段,實施了阻礙執行職務的行為。二者主體相同。都是一般主體,即可以是任何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其區別主要在于侵害的客體不同。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侵害的客體是軍職任務的正常執行活動,侵害的對象是軍人;妨害公務罪侵害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侵害的對象是國家工作人員。
四、區分本罪與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界限
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與擾亂社會秩序罪的行為人在主體、主觀心態、客觀表現方式方面有相似之外,但也有明顯的區別:
1、侵害的客體不同。前者侵害的客體是軍人的正常執行職務活動,是國防利益,后者則是社會秩序。
2、侵害的對象不同。前者侵害的對象,必須是軍人,后者則是針對特定的機關、單位等。
3、犯罪手段不盡相同。前者是使用暴力、威脅方法,后者的犯罪手段則是多種多樣的,如暴力襲擊、強行侵占、沖擊、哄鬧等。
4、犯罪結果不同。前者不一定造成具體的危害結果,而后者必須是情節嚴重,使國家、軍隊、社會道受嚴重損失的,才構成犯罪。
五、區分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與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的界限
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兩罪侵犯的直接客體相近為國防利益、軍事利益,犯罪行為、主觀方面相同,其主要區別是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對象是所有依法執行職務的軍人,而后者的犯罪對象僅指依法執行職務中的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
要從五個方面來看,行為人必須是故意的行為,而且與犯罪后果有著因果關系,在犯本罪過程中,同時有多種犯罪行為的,按從一重罪處斷,此外,還要正確區分本罪與妨害公務罪、擾亂社會秩序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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