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刀具,根據《管制刀具認定標準》是指匕首、三棱刀、彈簧刀(跳刀)及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根據公安部《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第2條至第7條的規定,管制刀具的佩帶范圍和生產、購銷均有法定手續。
凡符合下列標準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管制刀具:
1、匕首:帶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單刃、雙刃或多刃尖刀。
2、三棱刮刀:具有三個刀刃的機械加工用刀具。
3、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刀身展開或彈出后,可被刀柄內的彈簧或卡鎖固定自鎖的折疊刀具。
4、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長度超過15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
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長度超過22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見)。
未開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徑r大于2.5毫米的各類武術、工藝、禮品等刀具不屬于管制刀具范疇。
少數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馬刀等刀具的管制范圍認定標準,由少數民族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參照本標準制定。
上面為大家整理了3大條管制刀具認定標準最新規定。在許多不同的法律文件中都對管制刀具進行了嚴格的把控,就是為了以防大家攜帶管制刀具發生意外傷人行為,或者蓄意傷害。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律里更是嚴格要求監護人要擔起監護責任不能讓未成年人攜帶管制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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