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他人的過程中也會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因此在一定程度上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是存在相似之處的,但他們之間更多的是不同的。究竟非法拘禁罪和綁架罪的區別有哪些?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非法拘禁罪和綁架罪的區別有哪些
1、在主觀上,表現為行為人主觀犯意的目的和故意的內容不同。綁架罪的主觀動機是勒索錢財或其他非法利益,綁架扣押人質只是實現主觀目的手段,而非法拘禁罪主觀意圖就是為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被害人人身自由限制性程度不同,使用方式方法(手段)也有差異。在綁架案中,行為人一般都采取超強度的暴力等手段,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無法反抗和不敢反抗,一般在被害人擄離住所置于偏僻荒野之處,給被害人的心理造成極大恐慌。而非法拘禁罪一般表現為行為人低強度限制人身自由。
3、在案件發生的因果關系上,綁架罪表現為行為人和被害人之間一般沒有恩怨和其他往來,行為人的目的就是通過綁架的實施達到勒索錢財的目的,或通過扣押人質獲取其他非法利益,而非法拘禁罪較多的表現為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因糾紛和其他利害關系而產生,在案發的起因上,被害人往往有過錯。
二、非法拘禁罪的類型包括哪些
1,索債型。即為索取債務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在索債型非法拘禁案件中,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多存在債權債務關系,被告人為索取債務采取捆綁、挾持、扣押債務人對其進行恐嚇或毆打,或較長時間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從而達到償還債務的目的。在我院辦理的非法拘禁案件中,此類性質的案件共10人,接近總數的一半,分為兩種情形:
一是為索取非法或虛擬債務而實施非法拘禁行為。
二是為索取普通債務而實施非法拘禁行為。
2,非法傳銷型。即誘騙被害人參加非法傳銷活動限制人身自由。隨著近年來我國經濟的發展和對傳銷違法犯罪活動的打擊,傳銷的形式與手段更加隱蔽和更具欺騙性,傳銷組織者為了達到騙錢斂財的目的,編造傳銷可以快速致富的謊言,通過“洗腦”或暴力手段對營銷人員實施精神和人身控制。
3,糾紛型。因糾紛或其他原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也占非法拘禁案件一定比例。
上文中,主要從三個方面為大家對比了一下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包括主觀方面、客觀方面以及案件發生的因果關系。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律霸的在線律師,讓我們專業的律師來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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