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是最近幾年越來越引起大家注意的一個情況,但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可能對于大家來說有一些陌生。那么,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是指什么呢?如何正確理解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構成要件呢?這其實也同樣是我們應該關注的事情。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行為。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構成要件主要有一下幾方面:
一、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主體方面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及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
首先是近親屬的界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2條規定的近親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只要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存在上述關系的,可以界定為其近親屬。具備該罪的主體資格。
其次是其他關系密切的人,法律本身并沒有界定“關系密切人”的內涵和外延,而“關系”屬價值判斷和主觀認定的范疇。在這方面,兩高在2007年出臺的《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基本問題的意見》中有“特定關系人”的規定,即包括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以及其他共同利益的人。具體的適用范圍有賴于相關的立法、司法解釋作出明確的規定。
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客體方面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客體就是該罪所侵犯的社會關系。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主體雖然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但其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著特殊關系,實質上是變相或間接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其所侵犯的客體與受賄罪所侵犯的客體存在著相似性。
但受賄罪是國家工作人員直接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其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而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是指實現國家基本職能的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力,和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
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中該關系密切人是間接利用某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兩者之間還是存在著一定的差別的。
三、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主觀方面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表現為該行為人認識到自己是某國家工作人員的關系密切人,與該國家工作人員有著特殊的關系,足以讓第三人相信其能夠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或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即認識到其是在以某種方式利用者該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并且希望請托人能夠給付財物或自己會主動向請托人索賄。
四、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客觀方面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
一是關系密切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或是關系密切人,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二是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其關系密切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綜上所訴,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構成要件包括主體方面、客體方面、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這四個方面的內容。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是一種嚴重損害所有公民利益的行為,我們一定要重視這種行為的相關內容,從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泰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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