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情況下,上市公司要每年召開一次股東大會,對公司經營管理中出現的問題展開討論,并審議相關事項。如果公司經營中出現重大變化,則需要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進行商議。那么臨時股東大會決議有效嗎?律霸小編總結了相關法律知識,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文的分析。
一、臨時股東大會決議是否有效?
《公司法》第102條規定: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召集,由董事長主持。第103條規定:召開股東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20日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各股東)。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董事長身為法定代表人,既是董事會的召集人,又是股東大會的主持人,雖然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應由董事會召集股東大會,但董事長可以以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名義去具體執行董事會的決議。
二、出現哪些情況,需要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公司在出現以下法定事由時,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規定的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5人至19人。所以,董事會成員一旦少于5人,公司就應當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選舉董事。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一般投資者更為關注的臨時股東大會議程包括主要股東變更、收購兼并、重大人士變動、調整股利政策等。
三、臨時股東大會行使哪些職責?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審議批推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7、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8、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本項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議特有的職權)。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規定需由股東大會決定的事項。
由此可見,如果上市公司董事會認為有必要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時,需要提前15天通知各方股東,并且不得審議通知中沒有列明的事項。按照這樣的流程召開的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就是有效的。股東收到通知后應該參加股東大會,不得已沒有收到通知為由認為股東大會決議無效。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貴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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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決議事項有哪些
股東大會決議公告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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