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以來,中國的有限合伙人群體逐漸發展壯大,對于未來即將迎來的有限合伙人投資時代,我們需要提前了解一下關于有限合伙的相關知識。那么,有限合伙的意思具體是什么呢?它又有哪些內涵特征呢?下面就由律霸小編為您解答。
一、有限合伙的含義
有限合伙是一種類似于普通合伙的合伙企業,只是除了普通合伙人之外有限合伙還可以包括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與有限責任合伙性質不同,有限責任合伙里所有合伙人都是有限責任。有限合伙制度源于英美法系,它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組成的合伙組織,在經濟活動中發揮著靈活高效的作用。中國在發展高新科技企業、風險投資領域的發展急需引入類似制度。有限合伙集有限責任
與無限責任于一身,具有普通合伙與公司法人所不能同時具有的特殊優勢。
二、內涵特征
(一)有限合伙與普通合伙同在
從以上對有限合伙的界定我們可以看出,有限合伙中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有一名有限合伙人共同組成,二者缺一不可。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應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二)雙重責任形式并存
有限合伙由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共同組成,對合伙組織的債務,有限合伙人僅以其出資為限承擔責任,而普通合伙人則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同時普通合伙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伙集有限與無限責任于一身,合伙人之間體現了人合與資合兩種合作的優勢。有限合伙以普通合伙人的個人信用及普通合伙人相互間的人身信任作為對外信用的基礎,同時又以有限合伙人出資而形成的合伙資本作為立信于社會的基礎。這種雙重責任形式使得有限合伙既區別于普通合伙又區別于公司。
(三)有限合伙人不參與合伙事務的處理
作為有限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的對價,有限合伙人不具有管理合伙事務的權利。有限合伙事務的管理權應由普通合伙人行使,而且也只有普通合伙人有權代表全體合伙人約束合伙組織。有限合伙人只有對合伙事務的檢查監督權。當有限合伙人參與合伙事務的經營管理時,就應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四)有限合伙屬非法人團體
1、合伙組織可起字號,字號經登記后,能夠以字號的名義對外從事經營活動和訴訟活動;
2、合伙團體具有一定的獨立性,一個合伙人的死亡或退伙并不必然導致合伙組織的解散;
3、合伙財產是合伙組織的共有財產,并沒有完全與其成員的財產相分離,合伙人對于自己的出資并不能直接支配,而是由合伙組織統一管理支配;
4、對外承擔責任的相對獨立性。對合伙債務首先應由合伙財產清償。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合伙具有一定的獨立性,是既不同于自然人又不同于法人的非法人團體。
綜上所訴,關于有限合伙的意思及其內涵特征的相關知識,小編為您總結在此。有限合伙類似于普通合伙,它屬于一種經營組織形式。在有限合伙里所有合伙人都承擔有限責任,目前從我國不斷發展的有限合伙情況來看,未來我國有限合伙必然呈勢如破竹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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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趙保明律師 男,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2014年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獲刑法學碩士學位,研究生學歷。趙律師熟悉刑法、訴訟法、民法、合同法等領域的法律法規,專業知識扎實,思維敏捷,辦案風格嚴謹,始終堅持“以合法方式讓當事人獲得最大利益,為建設法治社會而不懈努力”的辦案理念。 參與辦理的部分刑事案件包括:王某陽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陳某元涉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職務侵占罪、強迫交易罪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林某波涉嫌詐騙罪、盜竊罪案,林某威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案(取保候審),尹某沖涉嫌非法拘禁罪案(取保候審),陳某華涉嫌詐騙罪案(取保候審),張某金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案(緩刑),陳某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減輕處罰),宋某波涉嫌詐騙罪案,李某飛涉嫌行賄罪、受賄罪案、歐某沖涉嫌職務侵占罪案(取保候審),李某瑾涉嫌行賄、受賄罪案,湯某坤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案以及麥某畔涉嫌故意傷害罪案等刑事案件。 參與處理的部分民事案件包括:廣州市某醫院訴某公司合作合同糾紛案,余某兒合同糾紛再審案,陳某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陳某鳳房屋買賣合同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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