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簡易交付與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的區別
首先要清楚它們分別在什么情況下才會發生。
1、 簡易交付,發生的前提是買受人基于某種原因,已經事先占有了要出賣的標的物,買賣合同一生效,標的物就視為已經交付。(關鍵詞:買受人事先占有)
2、 指示交付,發生的前提是出賣的標的物既不是由出賣人占有,也不是由買受人占有,而是由第三人占有,當出賣人將標的物的返還請求權轉讓給買受人的時候交付完成。(關鍵詞:第三人占有)
3、 占有改定,是指在動產交易中,出讓標的物時,出讓人基于生產、生活的需要仍需繼續占有動產,此時雙方可以通過協議,使受讓人取得動產之間接占有,以取得現實交付而取得所有權。(關鍵詞:出賣人繼續占有)
二、簡易交付與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的含義
1、占有改定,買受人與出賣人簽定合同后視為交付,由出賣人繼續占有標的物;占有改定是指在動產交易中,出讓標的物時,出讓人基于生產、生活的需要仍需繼續占有動產,此時雙方可以通過協議,使受讓人取得動產之間接占有,以取代現實交付而取得所有權。
2、簡易交付,買受人占有標的物,合同成立生效后視為交付.;簡易交付又稱“無形交付”,是指受讓人在動產物權變動前已先行占有該動產的,讓與人如設立和轉讓其動產物權,無需再為現實交付,讓與合同生效時即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的交付方式,并沒有破壞動產物權變動的一般原則,而是在特殊情形下的一種靈活變通。
簡易交付是指受讓人已經占有動產,如受讓人已經通過寄托、租賃、借用等方式實際占有了動產,則于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
3、指示交付,出賣人在合同簽定成立生效后,指示占有標的物的第三人直接向買受人交付。 三者之間在于交付形式的不一樣指示交付是指標的物由雙方以外的第三人實際占有時,轉讓人將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標的物的實際交付。《物權法》第26條規定: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指示交付的成立須具備兩個條件:是當事人須有轉讓所有權的合同。是讓與人應當將所有權轉讓的事實通知標的物的實際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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