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簽訂買賣合同時,在合同中會有定金條款。定金是買方為了擔保支付給賣方的金錢,如果買方違約,定金就由賣方所有,不會再退回買方。我國的合同法也涉及到對合同中定金的規定。那合同法定金條款的具體內容是怎樣的?律霸小編就通過以下內容為大家作一個介紹。
一、合同法定金條款的具體內容是怎樣的?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二、擔保法中關于定金的規定
《擔保法》 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九十條 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條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三、定金和訂金的區別
1、交付定金的協議是從合同,依約定應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而交付訂金的協議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即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
2、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后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3、訂金的數額在法律規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擔保法》就規定定金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
可見定金和訂金雖只一字之差,但其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樣的,訂金不能產生定金所有的四種法律效果,更不能適用定金罰則。
定金的作用是保障合同的正常履行。付定金的一方如果違約不履行合同,無權再向另一方要回定金,而如果是收取定金的一方違約,則付定金的一方會得到雙倍定金的賠償。根據擔保法的相關規定,定金的數額最多不能超過合同金額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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