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但還是會有經濟拮據的情況,因此人們相互之間的借款也越來越普遍,大家會經常接觸到各種借款條與欠款條,但是對于借款條與欠款條的區別卻不清楚,以為二者是沒有區別的,其實不然,接下來,律霸小編就給大家普及一下這個知識。
一、借款條的定義:
借款條一般是指當事人雙方在沒有經濟往來的情況下,借款人向出借人借了款項后,借款人以文字作為證明而書寫的借據。
二、欠款條的定義:
欠款條是指當事人雙方有經濟往來的情況下,債權人向債務人索要債務,或者經過清算以后,債務人需給付債權人款項,但在債務人當時沒有給付能力或不愿意及時給付的情況下,由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以文字作為證明而書寫的欠據。
三、借款條與欠款條的區別:
借款條和欠款條相同之處,即均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但二者是有區別的:即“借款條”在沒有注明還款日期的情況下,出借人、即債權人即可以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188 條的規定,在二十年的最長時效內向法院主張權利、提起訴訟,要求借款人還款。而注明了還款日期的“借款條”,在債務人逾期不歸還的情況下,應從還款日期到來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為三年。
那么,對于“欠款條”而言,情況應就與之不同了。即欠款人如果出具的欠據沒有注明還欠日期,出具欠據之日就是雙方債權債務形成之時,也是債權人知道自己權利受侵害之日。所以出具欠據之日就是債權人向債務人索要欠款、主張權利之時,債權人應該在出具欠據之日起兩年內向法院主張權利,否則就喪失了勝訴權。反之,如果欠款條上注明了還款日期,因為債權債務關系在出具欠據之日起已形成,即使沒有到還欠日期,債權人既可在出具欠據之日起、還欠日期到來之前向法院主張權利,也可在還欠日期到來之日起,兩年內向法院主張權利,而不超過訴訟時效,受法律保護。格式方面要他本人簽名,不能代簽。一般有欠款金額,利息,還款時間,借款人,擔保人,出借人,借款時間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借款條與欠款條的區別的相關資料,在實際生活中,大家在選擇是否簽借款條還是欠款條,要根據實際情況來決定,但不管是借款條還是欠款條都要書寫規范。如果您還有相關不明白的問題,可以咨詢律霸平頂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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