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合作社是建國初期的人民公社的一種較為低級的組織行為,是一種經濟類型的組織,既然是經濟類型的,自然也就存在經營范圍,由于現在農村合作社經歷過存在又消失的局面,故而不少人不了解農業合作社經營范圍是怎樣的,所以律霸小編整理額下列相關信息,現在就來一起了解下吧。
一、什么是農業合作社
農業合作社是建國初期為恢復生產,增強農民抵御自然災害的能力而成立的農村生產互助組織。是人民公社的較低級形式,在當時人力物力有限的情況下產生。后來農業合作社的活動不斷擴大,才于1958年發展成人民公社。
二、農業專業合作社的經營范圍為:
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二款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
1、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
作為一種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自然要開展經營活動。但農民專業合作社又是一種互助性的經濟組織,不同于公司等其他企業,所以必須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經營活動,主要圍繞合作社成員的需求進行,交易對象主要限于本合作社成員。如以養鴨為主要成員的合作社,就應當以加入本合作社的養鴨農戶為主要交易對象,而不能以附近工礦區的居民為主要交易對象。
2、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圍繞農業生產經營提供服務
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經營活動,必須圍繞成員的特定需求開展經營活動,即滿足成員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的有關需求。總的來講,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農業生產資料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具體來講,不同的專業合作社,應當只提供本專業方面的服務,如以茶葉種植為主要成員的合作社,就應當圍繞茶葉種植過程中的茶苗、肥料、茶機具、茶產品加工等開展經營活動,而不應當開展與茶葉種植無關的經營活動如商品房開發、銷售等業務。
農村合作社在建國初期是以恢復國民經濟的發展、服務于眾多村戶的目的存在的,故而農業合作社經營范圍是以服務為主,圍繞農村經濟的發展進行的。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里,農村合作社在完成任務后已然消失在歷史的舞臺上,不過目前有些地方又出現了此種形式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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