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強制險是在機動車辦理上路證明時必須購買的法定強制險,在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在責任額度內會給予相應的賠償。但是交通強制險賠償標準、強制險的賠償范圍是什么?今天,有律霸網站為您解答。
一、交通強制險賠償標準
根據最高院人身損害解釋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例及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一)當事人主張醫療費,一般是在治療已經結束后進行主張,這樣便于保險公司及責任人一次性賠付完畢。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但有時也有由于責任司機沒有及時支付醫療費用,前期醫藥費大部分由傷者墊付,導致后期醫療費難以為繼,出現受害人為繼續支付未結束的治療費用,而先行主張已經發生的醫療費情況。
(二)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如果賠償權利人先行主張的,一般不會得到法院支持。但根據醫療證明或鑒定結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三)交強險的醫療費賠償最高額度為1萬元,其中包括實際發生的醫療費,還包括必要的后續治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而在沒有殘疾或死亡賠償金的情況下,醫療費是當事人主張費用中最大的一部分,往往是過萬元的數額。在投保車輛只有交強險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對超出額度部分的醫療費不承擔賠償責任。
但大多數情況下,許多車輛是既投保了交強險,又投保了商業險,這樣的理賠程序是:交強險賠付滿之后,先由責任方超過部分的費用,再由責任方作為投保人向保險公司申請賠付。因為交強險部分的賠付是人身損害賠償法律關系,商業險部分的賠付是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的合同關系,雖在同一事故中,但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法院只審理交強險部分。
二、交通強制險的賠償范圍
交強險的賠償項目,是以《民法通則》作為原則,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院人身損害解釋)作為具體審理的尺度,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人身損害賠償通常包含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傷殘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上述費用根據交通事故的具體情況,視其是否在事故中產生,由交通事故受害人向作為責任方的司機及保險公司主張。
以上就是關于“交通強制險賠償標準及賠償范圍”的內容,具體來說,就是一定要有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和相關證件,并確定費用是在事故中產生等等。但是,還是建議能夠具體案例具體分析,畢竟不同的案例會有一些不同的情況,相對應就有不同的處理方法。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葫蘆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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