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像家庭暴力的這樣的事情,在我國的一些偏遠地區的發生度是非常高的,并且家庭暴力對對方的傷害也是非常大的,但是由于當事人對我國法律的模糊,致使在遇到家庭暴力以后,也不懂得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下面律霸小編就詳細為大家介紹一下家庭暴力致對方傷殘應付哪些責任?
一、家庭暴力致對方傷殘應付哪些責任?
1、民事責任。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法定離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實施者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
2、行政法律責任。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尚未構成犯罪的可處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3、刑事責任。嚴重的家庭暴力會構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侮辱罪等罪。其中,家庭暴力實施者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捆綁、凍餓、強迫超體力勞動、限制自由等方式,從肉體、精神上摧殘、折磨,情節惡劣的,構成“虐待罪”,應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家庭暴力實施者使用暴力公然貶低其他家庭成員人格,破壞其名譽,情節嚴重的,構成侮辱罪,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家庭暴力實施者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果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或致人死亡的,按照刑法最高可判處死刑。
根據法律法規,家庭暴力實施者以暴力手段干涉家庭成員結婚和離婚自由的,同樣觸犯刑法,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二、遭受家暴對待是否可以離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根據婚姻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一方能提交證據證明自己確實遭受另一方的家庭暴力的,屬于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三、哪些證據能證明家庭暴力?
㈠遭受家庭暴力后,一方的悔過書,其中承認自己有家庭暴力行為;
㈡向婦聯等機構投訴的證據、街道辦事處或居委會進行調解的證據;
㈢遭受家庭暴力后的報警記錄或詢問筆錄,及公安機關出具的傷檢介紹信;
㈣遭受家庭暴力后,要及時到醫院就診,嚴重的要進行傷情、傷殘鑒定,并保存好診斷證明書、驗傷報告及傷殘鑒定書;
㈤有家人、鄰居等目擊證人的,可以勸說證人出庭作證或提起證人證言,最好協同證人到公證處進行證據公證;
㈥無過錯方事發當時留下視聽資料,如照片、錄像等。
我們可以看出,如果施暴方家庭暴力的行為對當事人造成了嚴重傷殘的話,很有可能會承擔刑事責任,有可能會面對兩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兩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于當事人來說,在遭遇到家庭暴力的時候,一定要懂得收集證據,并且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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