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接到一張銀行承兌匯票以后,可能對它不太熟悉,在到銀行進行承兌時被告知,銀行承兌匯票背書不連續,不能處理。那碰到這種情況我們該怎么辦呢?下面律霸小編就來大致講一下出現背書不連續我們該怎么辦。
一、什么是背書不連續
背書不連續是銀行承兌匯票最常見的錯誤。主要有以下幾種不連續的情況:
(一)名稱與印鑒完全不符。背書的前手和后手的簽章沒有任何相同的地方。例如:甲轉讓給乙,而在后手簽章處卻蓋了丁的印鑒,乙與丁明顯不是一個單位。
(二)背書名稱與印鑒有部分不符。背書的前手與后手的簽章缺字或多字或印鑒不清。例如,甲轉讓給XX有限公司,而印鑒部分卻是XX股份有限公司,印鑒多了“股份”二字。或者甲轉讓給乙,乙的印鑒蓋的不清,致使無法辨認。這樣,連續性無法辨認,影響了解付。
(三)背書騎縫章蓋得不規范或不蓋騎縫章。
二、如何處理背書不連續
1、在提示付款期限內,請求填寫出錯的被背書人前手出具證明,也有的銀行是要求出錯背書人將填寫出錯的被背書人名稱劃掉,并蓋上法人章和財務章。所以先咨詢委托銀行或承兌銀行比較保險。 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為付款提示的,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對承兌人或付款人并不發生失權的效果。根據《票據法》第53條第叁款的規定,“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如此可知,如果超過提示付款期,在作出說明或補充相關證明后,承兌人或付款人應當付款。
2、如果無法出具證明,或出具證明后,銀行仍然拒付,可以要求銀行出具“拒付證明”,這樣持票人就可以行使追索權。 特別注意行使追索權的期限,超過期限則無法行使追索權,給訴訟帶來不必要的障礙和麻煩。《票據
法》第17條規定了票據權利的行使期限:“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3、如果因為工作失誤,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超過限定期限的,根據《票據法》第17條第一款,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這個條款的含義是,如果持票人喪失前手追索權,自出票日起2年內或者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內,對出票人和承兌人仍然具有追索權,持票人可以起訴出票人和承兌人要求支付票據款項。但一般出票人或承兌人和持票人不在一個地方,根據原告就被告管轄塬則,將給持票人的訴訟帶來麻煩。
經過上面的講解,相信您對引起銀行承兌匯票背書不連續的原因也有了初步了解了吧。我們在處理背書不連續的情況時,往往需要開據相關證明,無法開據證明或證明不被認可時,我們還需要利用我們的追索權來維護我們自身的合法權益。如果您對上述問題存在疑問,不妨向律霸網站的律師詢問,我們有專業的律師能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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