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轉賬支票背書轉讓的方式有哪些
1、限定背書
有些限定背書規定匯票只交付一次,受讓人只能自行使用匯票而無再次轉讓的權利。如背書人在匯票背面簽字,寫明“僅付×××(被背書人名稱)”或“付給×××(被背書人名稱),不得轉讓”。有些則給出某些附屬條件,“當xxx時,付給xxx(背書人名稱),當條件滿足時,該背書才成立。有些背書人寫明持票人只能把匯票存在銀行,而不能做別的使用。 特定背書,又稱記名背書,此種背書既有出讓人簽名,又指明了受讓人是誰,但無“僅付”、“不得轉讓”等字樣。如背書人在匯票背面簽字,寫明“付給×××(被背書人名稱)的指定人”等。如此背書的匯票可以連續多次背書和支付,多次轉讓,甚至可以在市場上無限轉讓下去。
2、空白背書
又稱不記名背書,即背書人在匯票上只有簽名,不寫付給某人,即沒有被背書人。空白背書的匯票憑交付而轉讓。即空白背書的第一出讓人背書簽字后,可多次在市場上流通,直到最后一個受益人,而勿須在匯票背面注明流通過程中的其他出讓人和受讓人。我國《票據法》規定的票據均為記名票據,不存在空白背書。
3、記名背書
記名背書必須以銀行或公司為背書人,記名背書大都給開證行。記名背書在日常業務中較少使用。保險單據做成記名背書意味著保險單據的受讓人在被保貨物出險后享有向保險公司或其代理人索賠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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