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訴訟法和審判實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予以中止:
1.作為原告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作為原告的自然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繼承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訴訟中止的情形主要是:
(1)被告的行政機關被撤銷,尚未確定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或者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其職權也同時被撤銷,從而無法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尚未確定繼續訴訟的行政機關;
(2)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章互相抵觸,需要等待最高人民法院送請國務院作出解釋或裁決,在等待解釋或裁決時,人民法院應中止訴訟;
(3)在審理案件中,人民法院發現被處罰人的行為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時,應及時將有關犯罪材料移送有關機關,如果刑事責任的追究影響本案審理的,應中止訴訟,待有關機關作出最終處理后,再恢復訴訟。如果刑事責任的追究不影響本案審理的,應繼續審理;
(4)追加、更換當事人,或者本案的處理需要等待其他案件處理的結果時。
中止訴訟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裁定一經作出,即產生法律效力。待中止訴訟的情形消失后,當事人可以申請恢復審理程序,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加以恢復?;謴驮V訟后,當事人和人民法院在訴訟中止前的訴訟行為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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