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08年1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5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為了保障當事人申請再審權利,規范審判監督程序,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2007年10月28日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結合審判實踐,對審判監督程序中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第一條 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內,以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所列明的再審事由,向原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二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的申請再審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
第三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審申請書,并按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應當審查再審申請書是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再審人與對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及有效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
(二)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原判決、裁定、調解文書案號;
(三)申請再審的法定情形及具體事實、理由;
(四)具體的再審請求。
第四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身份證明及相關證據材料。
具體內容請訪問: 最新關于審判監督程序的司法解釋
《審判監督程序司法解釋》的目的
一是保障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權利,努力解決“申訴難”問題;
二是規范和引導當事人依法行使申請再審權利,規范人民法院適用民事審判監督程序的審判行為;
三是維護包括被申請人在內的各方當事人通過生效裁判業已取得的合法權益。
適用《審判監督程序司法解釋》時,所確立的三個宗旨是相輔相成、辯證統一的,既要做到充分保障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權利,依法及時受理、審查并再審糾正錯案,又要防止矯枉過正,激活當事人的申訴欲望,弱化二審終審制度的功能,使有的當事人打著行使申請再審權利的合法外衣,在此尋求抗拒執行的“避風港”,從根本上危害我國的民事訴訟制度,也必將從根本上危害當事人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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