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案件的范圍有:?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具體來說刑事自訴案件包括: 輕傷害案、侮辱他人誹謗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壞現役軍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員案、遺棄案等。
“自偵案件”是指“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的案件”的簡稱,而不是指“被害人可以自行偵查”,因為除了法律規定的特定司法機關享有偵查權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行使這一權利。
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的案件有:
(一)貪污賄賂犯罪案件: 1、貪污案; 2、挪用公款案; 3、受賄案; 4、單位受賄案; 5、行賄案; 6、對單位行賄案; 7、介紹賄賂案; 8、單位行賄案; 9、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 10、隱瞞境外存款案; 11、私分國有資產案; 12、私分罰沒財物案。
(二)瀆職犯罪案件: 1、濫用職權案; 2、玩忽職守案;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案; 4、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案; 5、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案; 6、在法追訴、裁判案; 7、民事、行政在法裁判案; 8、私放在押人員案; 9、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案; 10、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 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12、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案; 1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案; 14、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案; 15、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案; 16、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案; 17、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案; 18、環境監管失職案; 19、傳染病防治失職案; 20、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案; 21、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案; 22、放縱走私案; 23、商檢徇私舞弊案; 24、商檢失職案; 25、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案; 26、動植物檢疫失職案; 27、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案; 28、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案; 29、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案; 30、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案; 31、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案; 32、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案; 33、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案; 34、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案。
(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下列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 2、非法搜查案; 3、刑訊逼供案; 4、暴力取證案; 5、虐待被監管人案; 6、報復陷害案; 7、破壞選舉案。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撿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索院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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