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訴訟法擴大了辯護律師的閱卷范圍,規定辯護律師自移送審查起訴后可查閱、復制本案的卷宗材料而不再僅限于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從而為律師及時了解全案事實,掌握全案證據提供了便利,為律師高效、便捷行使辯護權提供了保障。
新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第三十九條規定,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根據上述條文,分析得知:
1、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也就是說,律師在案件到了檢察院后,就可以查閱、復制所有的“與案件有關的材料”。如此規定,有利于律師及早了解指控所依托的證據體系,有充分時間去應對。新刑訴法的這一規定使律師能更有效地行使辯護權。
2、確立了律師申請調取未提交的有利證據的權利。即“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知識延伸:
新刑訴法律師會見規定 ? 新刑訴法律師調查取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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