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的基本概念
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傳銷的定義與司法實踐
一、在沒有提供實質性業務或服務情況下,以發展人員數量為主要經濟來源;
二、以宣傳或承諾高額回報為誘餌,采取非法集會,巧立名目或以產品變相收取不等價、不客觀的費用進行非法集資; 三、以出售產品或提供服務為幌子,從事集資詐騙等違法犯罪的商業欺詐,用欺騙手段甚至強制進行交易的斂財行為;
傳銷罪的界定
答:根據第444號國務院令,公布的《禁止傳銷條例》中定義了什么是傳銷: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修正案中新增了“組織領導傳銷罪”,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 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 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在國家頒發的《禁止傳銷條例》中,對傳銷進行了一個概念的定義: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 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 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在這項條例中確定的傳銷行為便是將傳銷細化,形象化,具體化.條例中規定,主要有以下幾種行為屬于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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