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的管轄是法院內部各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分工。
1?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不同審級的人民法院之間審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劃分。我國人民法院的設置分為基層、中級、高級和最高人民法院四個審級,《行政訴訟法》則分別確定了他們各自審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權限范圍。級別管轄的一般標準是:一般案件由基層法院管轄,特殊案件分別由中、高、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對于級別管轄,著重所應把握的是分別歸中級、高級以及最高法院管轄的特殊案件。除此之外的行政案件均歸基層法院管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三類特殊行政案件:(1)確認發明專利權案件和海關處理的案件;(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3)本轄區內的重大、復雜案件。高級、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也是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2?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是在級別管轄的基礎上解決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分工,行政訴訟的地域管轄可以分為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是指適用于一般行政案件、按照一般標準確定的管
特殊地域管轄是指適用于特殊案件,按照特殊標準來確定的管轄。行政案件是復雜的,有時因為某種特殊因素的存在,根據一般標準來確定地域管轄可能會導致不公平,因此需要按照特殊標準來確定管轄。行政訴訟中的特殊地域管轄具體包括以下三種:(1)經復議的選擇管轄,可以按一般標準由原行為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根據原告的選擇來確定。至于行政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包括:一是對原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主要事實和證據的變更;二是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規范性文件,對定性產生影響;三是變更處理結果。(2)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3)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訴訟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管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3?裁定管轄
是指根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或決定來確定行政案件的管轄。主要有以下三種:(1)移送管轄,指某一個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起訴后,發現自己對該行政案件沒有管轄權時,將案件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法院。(2)指定管轄,指上級人民法院在一定情形下指定由某一個下級人民法院管轄。(3)管轄權的轉移,指經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同意,將行政案件由下級人民法院轉移給上級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級人民法院移交給下級人民法院。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最大的區別在于管轄。由于行政機關的設置明顯復雜于法院,其管轄也就不同于行政訴訟。行政復議管轄可以分成三類:一是對政府所作行為不服申請復議,按照“政府對政府”的標準確定管轄,向其上一級政府申請復議;二是對政府工作部門所作行為不服申請復議,應當根據管理體制確定管轄。對于實行雙重領導體制的部門,由政府工作部門所屬政府或上一級主管部門管轄,由申請人選擇;對于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由上一級主管部門管轄;三是特殊機關或組織設置的管轄,可以按照先確定行為主體,然后找其上一級的原則確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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