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新所說"精神受到損害或稱精神損害,簡單地講是指對主體的人的精神活動的傷害。侵權行為侵害公民的人身權、人格權,造成公民生理、心理上的精神活動和精神利益的破壞,最終導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喪失或減損。"所以,根據《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筆者認為所謂精神損害是指對自然人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人格權進行不法侵害而造成的非財產性的損害。
因此,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精神損害賠償可以定義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因侵權人的侵權行為致受害人精神創傷,而由侵權人給予受害人一定賠償金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這種賠償兼具物質補償與精神慰藉兩種屬性,且補償是手段,慰藉是目的。所以,精神損害賠償實質上是通過侵權人給予受害人一定的物質補償,使受害人獲得精神上的安慰,減輕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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