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對合同詐騙罪的處罰規定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標,在簽訂、執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富: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執行能力,以先執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實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實行合同的;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富后逃匿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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