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某今年年初從單位退休,最近,他萌發想要再找個工作的念頭,于是去一家用人單位應聘,雙方都很滿意。許某為保障自身勞動權益,向招聘單位提出簽訂勞動合同,卻遭到對方的拒絕。許某又去了幾家單位,雙方也都很滿意,但是就是不和許某簽訂勞動合同。許某對此很不理解,找到回龍觀司法所進行咨詢,招聘單位不與他簽訂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回龍觀司法所的工作人員向許某進行了政策解答。《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必須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一般情況下,勞動者的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始于16周歲,終于退休。也就是說,退休人員已經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資格,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不需要與退休人員訂立勞動合同。
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的規定,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是民法意義上的勞務關系,應當由民事法律、法規調整。許某再應聘時,可通過要求訂立勞務合同或聘用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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