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單位要以“不勝任工作”來解除勞動關系,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1、單位有充分證據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
2、在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時,不能馬上解除勞動合同,需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的程序;
3、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若滿足以上條件,單位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工作年限經濟補償金。
對HR的提示:
1.用人單位應當制定明確的崗位職責和考核標準并告知勞動者。
2.用人單位要有對員工進行具體考核并將考核結論告知員工的證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兩次不能勝任工作承擔舉證責任。注意的是,這里的調整工作崗位無需經過勞動者同意的。
3.調崗要注意合情合理。雖然法律規定員工不勝任崗位需要先培訓或調動崗位,但對于這個崗位應該怎樣調、調到何種崗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其標準。但這并不意味著單位有任意決定權。從法律的內涵意思來看,用人單位的調崗不是隨便的調,而是應從更加合理地和善意對待員工出發。用人單位為其提供的崗位使之盡可能地勝任好工作,以繼續履行雙方的勞動合同。如故意提供勞動者不能勝任的崗位,或存在明顯的惡意,因而以員工仍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則存在風險。 從證據的角度來說以“不勝任工作”解除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應當注意以下五點:
1、有證據證明員工在培訓或調崗前后均不勝任工作;
2、有培訓的證明或有調整工作崗位的證明;
3、書面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4、通知提前30天發出,或者給予一個月工資后當天發出;
5、依法給予經濟補償金。
延伸閱讀:
勞動者的就職提示
1、勞動者應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或者入職后,了解自身崗位的職責和考核標準。
2、對單位要求本人簽字的規章制度或崗位職責說明書以及各種考核標準最好留有備份,以便于自已判斷是否能勝任本職工作。
3、無論用人單位因何種原因為勞動者調整工作崗位,當要求勞動者簽字確認時,勞動者在書面確認前應當要注意,如有不同意見應及時提出,否則簽字后將視為勞動者對變更工作崗位的認可。
延伸閱讀:
勞動者的就職提示
1、勞動者應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或者入職后,了解自身崗位的職責和考核標準。
2、對單位要求本人簽字的規章制度或崗位職責說明書以及各種考核標準最好留有備份,以便于自已判斷是否能勝任本職工作。
3、無論用人單位因何種原因為勞動者調整工作崗位,當要求勞動者簽字確認時,勞動者在書面確認前應當要注意,如有不同意見應及時提出,否則簽字后將視為勞動者對變更工作崗位的認可。
4.勞動者若對用人單位以其不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有爭議的,可與單位進行磋商,或者向勞動行政部門檢舉、投訴,也可直接提起勞動爭議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向法院起訴等措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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