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認為,要改變借款合同流于形式和容易產生糾紛的現象,除了從內容和形式上完善借款合同,以及依法要求提供反擔保外,重要的是設立第三人有償擔保制度。設立有償擔保制度,就是堅持在自愿的前提下,將權利和義務對等原則引入擔保機制,實行借款合同第三方有償擔保制度。這樣,擔保人不僅負有代債務人(被擔保人)償還貸款本息的義務,同時在享有追償權的基礎上,還享有向被擔保人收取一定擔保費用的權利。
借款合同實行第三方有償擔保制度,將改變被擔保人有權利無義務、擔保人有義務無權利的不合理、不對等狀態,強化擔保人和被擔保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對于被擔保人來說,實行有償擔保制度,被擔保人支付擔保費用加重了被擔保人的費用開支,迫使其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更為重要的是,實行有償擔保,擔保人明確了擔保應負的法律責任,可以有效地約束輕率出保和避免不具備主體資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擅自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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