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注:①本申請書供申請審判人員等回避時使用,用鋼筆、毛筆書寫或印制。
②“申請人”欄,如系公民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等;如系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
③“申請人”署名欄,如系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全稱,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章,加蓋單位公章。
附:
回避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某一案件的審判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在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有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時,退出該案的審理的一種訴訟制度。
回避分審判人員自行回避和當事人申請回避兩種。如當事人采用書面形式申請回避,須提交回避申請書。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
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3日內,以口頭或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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