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原告:馬**,男,1982年5月2日出生,漢族,地址:*省*縣*鎮*村,北京**機電工貿有限公司員工,聯系方式:1312^^^^^^^^^^^^^^^^^^^^^^^^^^^^^^^^^^^^^^^^^^^^^^^^^^^^^^^^^^^^^^^^^^^^^^^^^^^^^^^^^^^^^^^^^^^^聯系方式:。被告人:李**,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漢族,住址:
聯系方式:13521^^^^^^^^^^^^^^^^^^^^^^^^^^^^^^^^^^^^^^^^^^^^^^^^^^^^^^^^^^^^^^^^^^^。
聯系方式:13196**67
索賠:
1。判令兩被告共同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貼、營養費等共計17000元;
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
3。賠償原告兩輪摩托車損失3000元,總費用40000.00元。第四,本案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2007年*月*日上午7時50分,原告騎摩托車上班途經**區順沙路來馬莊橋以東200米時,被被告李**駕駛的一輛客車(北京GAD**)撞倒,造成原告頸部大面積挫傷和撕裂傷,多處受傷,原告摩托車嚴重損壞。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北京天通苑中醫院,隨后轉往北京市紅十字會應急救援中心救治。經門診診斷,原告頸部大面積皮膚挫裂傷伴異物潴留,右腿軟組織損傷,右脛骨前部及右腳踝散在皮膚擦傷,住院13天。同時,除支付原告的醫療費用外,被告不再承擔原告因傷害而發生的費用。
事后,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認定,被告李**對上述事故負全責,原告不負責任。此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的摩托車嚴重受損,至今仍未修復。而且,由于被告不履行修理義務,摩托車已報廢,造成原告經濟損失3000元。交通事故的發生是由于被告的過錯,給無辜的原告帶來了巨大的經濟和精神損失。為了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現向貴院提起上訴,并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上述訴訟請求。
致北京市人民法院申訴人: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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