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決策與強拆行為是不同的行為。
強拆決策與強拆行為是不同的行為。強拆決定是政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必須保障被處罰人的權利。強制行為是強制拆遷通知的強制執行行為。
強拆的條件是什么?強制拆遷必須符合以下四個法定條件:
1。在法定期限內不得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法律后果是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人民法院不能強制執行。實踐中,一些市縣人民政府不守法,違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法院不能依法進入強制執行程序,進行強制拆遷。如果沒有補償決定,任何單位都不能采取強制拆遷。實踐中,強制拆遷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簽訂補償協議,不搬遷;二是作出補償決定,既不搬遷,也不按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訴訟。未提供貨幣補償金額、專用賬戶存儲賬號、產權交易用房和周轉房的位置和面積。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征收補償決定:(一)明顯缺乏事實依據;(二)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三)明顯違反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或者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得不到保障的;
4(四)明顯違背行政目的,嚴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五)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的。(6)它越權了。(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適合強制執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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