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區分原則,在抵押合同有效且抵押物未登記的情況下,債權人享有兩種債權。一是登記請求權,即登記債權人為登記債務人請求協助辦理抵押登記的權利;二是要求抵押人承擔抵押合同擔保義務的權利。在抵押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債權人可以請求抵押人協助辦理抵押登記,設定抵押權,取得抵押物優先受償權,也可以通過行使抵押合同上的擔保權來保證其債權的實現。抵押人和債權人根據抵押合同設定的擔保權,在性質上屬于債權。債權人行使不同債權的結果分析。
抵押人違約未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人可以在抵押合同中承擔繼續履行、賠償損失和擔保義務三種責任。抵押人與抵押登記無關的,抵押人只承擔抵押合同中的擔保義務。詳情如下:
1。債權人行使請求抵押人辦理抵押登記的權利時,抵押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承擔協助債權人辦理抵押登記的義務。
2。抵押登記不能繼續的,如抵押物被查封,債權人要求抵押人賠償因抵押登記不成造成的損失時,抵押人拒絕的,參照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辦理抵押登記,造成債權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抵押合同中的擔保義務。無論抵押人是否違反抵押登記義務,根據區分原則,只要抵押合同有效,債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承擔抵押合同上的擔保義務。當事人訂立抵押合同的意思表示,抵押人同意以實現抵押權的方式清償債權,即只要主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向債務人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通過改變標的物的價格實現債權。不同的是,在抵押登記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直接行使抵押權。未辦理抵押登記的,債權人只能請求抵押人在抵押物價值范圍內承擔擔保義務。根據《物權法》規定的區分原則,抵押權是否登記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取決于合同本身。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權未登記的,抵押人有兩項義務:一是協助債權人登記抵押權,二是在合同中承擔擔保義務。抵押人違約未為債權人辦理抵押登記的,債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承擔因抵押不履行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也可以在抵押合同中要求抵押人承擔擔保義務。此時,債權為競合,債權人可以選擇行使。如果債權人行使不同的債權,抵押人將承擔不同的責任。以上是小編搜集的相關資料。我希望它能幫助你。一般來說,合同是有效的,但如果抵押未登記,抵押可能無效。如果您對此仍然感到困惑,或者您有任何相關的法律問題需要回答,歡迎您到律霸進一步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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