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標準工時下計算加班費到底是除以21.75還是20.83?
20.83天是月平均工作天數,21.75天是計薪天數,但標準工時加班費計算到底是按除以20.83天還是21.75天來計算呢?這是一些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在計算加班費或者帶薪年假時仍然存在的一個疑問。
答案:標準工時計算加班費應該是除以21.75天。
之所以部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會有上述疑問,是因為原來我國職工的日工資是按月工作日來折算的,但是2008年勞動部下發了通知,將職工的日工資改按月計薪天數折算,原來按照月工作日天數折算的辦法廢止。勞動保障部已發出通知,由于《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相應進行調整。
通知規定,職工月工作日由20.92天調整為20.83天。2000年版通知中規定,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為20.92天,職工的日工資按此進行折算,但新的通知中,日工資的折算將依據月計薪天數來定。這意味著節假日調整后,日工資折算既不會按原來的20.92天折算,也不會按照此前媒體報道的20.83天折算,而是按照21.75天折算。
北京完全按國家要求執行,具體計算辦法完全按照勞動部下發的通知來執行。現計算方式: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天(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律師提示]這一微妙的變化要求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也應當是除以21.75來計算。這一變化導致部分勞動者的加班費有所減少。
首先是公務員折算日薪減少了。按照新的“月計薪天數”計算,公務員的加班費比以前按“月工作日”計算減少了。由于政府機關是嚴格按照相關規定計算加班費的,所以公務員在計算加班費時,折算出來的日工資可能有所減少,但并不會對其月工資總量帶來影響。
但是,對于絕大部分在企業上班的職工,不會造成太大影響。因為大部分企業并不會在職工加班時嚴格按照這個天數來折算日工資。而對于以日工資計算勞動報酬的勞動者而言,因其工資不以月薪計算,他們沒有月薪這個概念,所以也不會有什么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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