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脅迫婚姻是否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脅迫婚姻是否有效,取決于被脅迫方是否在相應時間內向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申請解除婚姻關系。一般情況下,被脅迫的一方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請求解除婚姻關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解除婚姻的請求。登記機關經審查發現婚姻登記被撤銷或者法院判決撤銷婚姻登記的,婚姻自始無效。第二,可以申請撤銷強制婚姻。這是由于締結婚姻的脅迫所致。當被脅迫方進入婚姻關系時,不能真正表達自己的意愿,婚姻關系違背了被脅迫方的意愿。為了貫徹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使被脅迫的一方能夠充分表達自己的婚姻意愿,規定被脅迫的婚姻雖然成立,被脅迫婚姻成立后,被脅迫的一方仍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其婚姻效力,因為被脅迫婚姻的另一方在訂立婚姻關系時沒有違背真實的結婚意思,婚姻關系成立后,被脅迫的一方未提出解除婚姻效力的請求,根據規定,被脅迫的一方行使請求撤銷婚姻效力權利的期限為一年,即:,在這一年期限內,被脅迫方必須決定是否申請撤銷婚姻效力,否則,被脅迫方將失去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十條規定申請撤銷婚姻效力的權利,脅迫,是行為人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愿,脅迫對方或者其近親屬結婚,給對方的生命、健康、名譽和財產造成損害的情形。因此,脅迫婚姻有下列情形:(1)行為人以威脅對方生命、健康、名譽、財產等為手段,違背真實意思脅迫對方結婚;(2)行為人以威脅對方生命、健康、財產等為手段,違背真實意思強迫對方結婚,另一方近親的名譽和財產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強迫婚姻必須迫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愿,即非自愿結婚。根據我國《婚姻法》,結婚的積極條件包括男女雙方必須完全自愿,任何一方不得強迫對方或任何第三方干涉。因此,被脅迫的婚姻可以撤銷只能是被脅迫的婚姻當事人申請解除婚姻。被脅迫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中止婚姻不適用“一年”,訴訟時效的中斷或延長
如何從強制婚姻中提取證據強制婚姻程序能否取消強制婚姻是有效的還是無效的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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