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經濟補償金,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支付金額的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額外補償。用人單位按照應支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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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勞動者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經濟補償金,但用人單位逾期仍不支付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支付金額的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更多的補償
從上述情況可以看出,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依法給予勞動者補償勞動合同終止后,勞動者不能直接申請仲裁或者訴訟,并要求用人單位按照應支付金額的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多支付補償,根據有關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包括:1.勞動者自愿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改善勞動合同工資待遇的,但勞動者不愿意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因工作單位轉移或者主管部門調動終止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不得因勞動者的過錯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以上是相關的回答。支付經濟補償金最常見的情況是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對勞動者給予經濟補償。而且,如果對方長期留在公司,經濟補償的金額也會增加很多,如果您有其他法律問題,可以咨詢律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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