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班期間被打責任誰來承擔
案例介紹:
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職工主張雙重賠償的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經過法官調解,原、被告雙方達成了由單位一次性給付張某32000元的調解協議。
2005年9月,日照某物流公司職工張某按照公司領導安排到港口內接貨,不料剛到港口就被一伙不明身份的青年圍攻,將張某毆打致傷。事故發生后,張某得知這伙青年與另一家單位因為業務發生矛盾,將張某誤認成是該單位的職工。這起故意傷害案件經法院審理后,以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對張某因此造成的醫療費等損失進行了賠償。后張某申請了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并向所在公司主張工傷保險待遇和解除勞動關系應獲得的經濟補償。經鑒定,張某屬工傷,其構成九級傷殘。張某還向勞動仲裁部門提出申請,經裁定,由用人單位支付張某工傷保險待遇4萬余元。用人單位對該仲裁裁定不服,遂起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與單位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單位有義務為職工交納社會保險費,因該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而造成的損失,應由單位承擔。致害人雖已對張某的各項損失進行了賠償,但不妨礙張某主張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請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二、工傷怎么認定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上下班途中”既包括正常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職工加班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不包括職工本人無證駕駛和酒后駕駛造成的傷害。)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屬于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48小時”從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開始計算。)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三、打人構成故意傷害罪嗎
1、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的方式,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亦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前者如拳打腳踢、刀砍槍擊、棒打石砸、火燒水燙等;后者則如負有保護幼兒責任的保姆不負責任,見幼兒拿刀往身上亂戳仍然不管,結果幼兒將自己眼睛刺瞎的行為,就可構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實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實施,還可以利用馴養的動物如毒蛇、狼犬等實施。
2、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是非法進行的
如果某種致傷行為為法律所允許,就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如行刑人員依法執行法院的判決書,對被告人執行槍斃,就不是故意傷害行為。如正當防衛造成傷害而未過當的,醫生對病人截肢治病等也不構成故意傷害罪。經被害人同意的傷害,是否合法,要做具體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為了達到危害社會的目的,這種同意不能排除傷害行為的非法性;如果這種同意是為了有益于社會的目的、則可以排除他人傷害行為的非法性。對于具有激烈對抗性體育運動項日中發生的傷害行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應作具體分析。
3、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本罪
眾所周知,在刑事實務中,故意傷害分為三種,輕微傷、輕傷、重傷。而只有輕傷和重傷才構成故意傷害罪。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腳踢、推拉撕扯,不會造成傷害結果的,則不能以本罪論處。傷害結果其表現可多種多樣,有的是破壞了他人組織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斷手腳;有的是損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聽覺、視覺、味覺喪失,精神失常等,如將人打致耳穿孔,并導致聽力受損。但就結果的嚴重程度而言,則有3種形態,即輕傷、重傷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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