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甲公司未取得商鋪預售許可證,便與李某簽訂了《商鋪認購書》,約定李某支付認購金即可取得商鋪優先認購權,商鋪正式認購時甲公司應優先通知李某選購。雙方還約定了認購面積和房價,但對樓號、房型未作約定。李某依約支付了認購金。甲公司取得預售許可后,未通知李某前來認購,將商鋪售罄。關于該《商鋪認購書》的效力產生了爭議。
【分歧】
關于該《商鋪認購書》的效力產生了分歧,主要有以下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商鋪認購書》無效,理由是甲公司未取得預售許可證即對外銷售。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商鋪認購書》有效,理由是甲公司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該認購書應認定為有效,甲公司未履行通知義務,構成根本違約,李某可以向甲公司主張實際履行之外的其他違約責任。
【管析】
對于該《商鋪認購書》的效力,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2條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甲公司在起訴前已經取得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也應認定該商鋪認購書有效。
其次,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5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定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接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甲公司與李某簽訂的認購書中雙方約定了認購面積和房價,且李某依約支付了認購金,故該《商鋪認購書》應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同時,《合同法解釋(二)》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成立存在爭議,人民法院能夠確定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標的和數量的,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綜上,甲公司與李某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已經成立,甲公司未通知李某認購,甲公司的行為構成違約,并且甲公司將開發的商鋪售罄,致使李某訂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甲公司的違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另根據《合同法》第110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本案中,甲公司對李某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由于甲公司已將開發的商鋪售罄,甲對李某承擔實際履行的違約責任在法律上不可能,構成履行不能,李某不能要求甲公司承擔實際履行的違約責任。只能主張實際履行之外的其他違約責任。
綜合以上介紹,雖然未取得預售許可證,但是合同只要不違反法律仍然有效。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對于未取得預售許可時簽訂的協議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還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咨詢律霸網律師,他們會為你進行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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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左娜律師,系山東煒弈律師事務所律師。山東大學法學系本科畢業,法學學士。2012年取得法律職業資格。2010年7月至2011年7月在青島市市南區檢察院實習工作,2011年7月至2014年9月在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見習工作,2014年9月從事專職律師工作至今。在實習工作中,將法學理論與法學實踐相結合,為執業積累了大量的工作經驗。自2014年從事律師工作以來,本著對律師職業的熱愛和對委托人認真負責的態度,盡職盡責地辦理經手的每一個案子,獲得了當事人的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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