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交通事故認定書應遵循特定的程序。在審判實踐中,往往存在著這樣兩種情況,一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手續不規范,有的根本沒有送達有關當事人,有的只送達當事人一方而沒有送達另一方;二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雖然將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了有關當事人,但未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出具有關證據,說明認定責任的依據和理由。如法院審查的多起該類民事申訴案件中,交管部門均未向當事人說明認定責任的依據及理由。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認定
車主承擔責任的類型主要有:
(1)自己責任:在駕駛員就是車主的情況下,駕駛員的責任就是車主自己的責任。
(2)雇主責任:在駕駛員是在從事雇傭活動中發生交通事故的,駕駛員與車主之間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承擔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予以確定。
(3)連帶責任:在車輛有安全隱患或車主有過錯的情況下,車主與車輛使用人構成共同侵權,車主責任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予以確定。
(4)不承擔責任:因被盜、被搶等車主意志外原因,導致車輛被他人控制,進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如果名義車主提供了充分證據證實車輛確已實際移轉,且名義車主自身沒有過錯,真正車主也承認其車主身份,在這種情況下,名義車主可不承擔責任。
(5)在一定范圍內承擔共同賠償責任:車主與實際使用人之間存在承包經營、掛靠、租賃等經濟利益關系,車主對交通事故的發生也沒有過錯,則應在一定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6)補償責任:車輛被借用,車主從車輛的使用中不獲取經濟利益,對交通事故的發生也沒有過錯,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及公平原則確定車主承擔一定的責任,主要考慮應確保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能夠得到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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