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避免合同的履行風險,掌握解除合同的主動權,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可以對合同履行過程中哪些事實的出現可以導致合同解除的問題進行事先的約定,如,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甲方出現哪些行為時,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反之,乙方出現哪些違約情形時,甲方也有權解除合同。合同中有這樣的明確約定,一方面可以對雙方當事人及時、全面的履行合同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地避免合同糾紛的產生,使合同當事人的責任更為明確。這一做法對那些標的數額比較大、履行期限比較長的合同尤為重要。
2、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如果確實出現一些不利于合同履行的客觀情況,或當事人確實不愿再履行合同而又不屬于約定解除、法定解除的適用情形時,要求解除合同的一方應當及時向對方做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及時將不能履行合同、要求盡快解除合同的意思以書面形式告之對方,以友好協商的方式取得對方的同情和理解,本著不給對方造成損失或盡量少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初衷,就合同的解除以及解除的法律后果問題提出積極的解決建議,在征得對方的同意,最終達成解除合同的協議的基礎上,力求通過協議的方式解除雙方的合同關系,切忌對合同的履行不管不問或單方擅自撕毀協議。
3、當出現不可抗力,對方嚴重違約等法定解除合同的適用情況時,主張解除合同的一方應當及時將解除合同的意思書面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應對有可能出現的訴訟糾紛,還應注意取得、保留相關的證據,如不可抗力的證明、對方嚴重違約的證據、自己合理催告的證據等等。
4、注意單方有權解除合同的權利存續期間不是無限制的,如果屬于法定解除或約定解除合同的適用情況,享有解除權的一方應當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如果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或錯誤地認為反正自己有權利,想什么時候行使就什么時候行使,將會“錯失良機、自食苦果。”因為法律規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如果法律沒有規定或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特別應當注意對方所做出的催告時間,法律規定,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同樣導致解除權的消滅。
5、在單方面有權解除合同的情況下,接到解除通知的另一方如果有異議,認為對方沒有權利單方解除合同的,應及時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依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關提出請求,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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